當公投兩年舉辦一次 — — 執政黨修法牽制了自己。

日前傳出,民進黨內有人建議使用公民複決方式,來處理國會三大法案(憲法訴訟法、選罷法、財劃法)的爭議,雖然目前看起來執政黨尚未打算使用公民複決方式處理,但公投是否為一個可行方案呢?

公投複決還是一個可行方案,可是今年八月要投票幾乎不可能。

很多人在討論公投複決爭議三法時,常常說今年八月投票拖太晚了。但要在今年八月投票,根本是難如登天。

民進黨在 2019 年修法時,將公投投票改為兩年舉辦一次,從 2021 年起,每兩年一次,日期定在八月的第四個週六。當時在修訂這條文時就引發不小的爭議,畢竟每兩年才舉行一次公投,就會發生一個議題發生後,從公投成案後還必須拖上一、兩年,才可以進行投票,緩不濟急。

而如今,國會爭議三法三讀通過,已經是去年十二月了,如果想要在今年投票,就必須要迅速發動提議、連署。

但看看時間表,基本上在今年投票是毫無可能。根據公投法規定,公投必須在公投日 90 天前公告,以 8 月 23 日回推,約莫是 5 月下旬前必須成案,公投連署查對時間最長要 60 天,換言之, 3 月底以前就得送出約莫 30 萬份的連署書,送出連署書前,在公投題目審議部分,最長也需要 60 天,算下來幾乎不可能。

這些日期的算法,還是在力拚不補件、不補正的情況下計算的。就算是在最理想、中選會加班處理的狀況下,可以非常壓線的送件,但 30 萬份的連署書需要在短短幾周內蒐集、製成副本等,我想幾乎是不可能。

言下之意,國會爭議三法真的要公投的話,也要等到 2027 年 8 月了。過去在修正公投法之前,成案後不分時間,就會在一定期間內辦理投票,也就是說公投成案到投票,再怎麼拖,也不會拖超過一年。在執政黨修改完公投法後, 2024 年 12 月的爭議,以公投方式處理,要等到 2027 年 8 月,這就是公投兩年公投一次的奧妙。

我並不反對固定公投日的方式,但我認為必須要修改投票辦理的間距,至少改為一年投票一次,才不會導致一項爭議議題一拖再拖。當今天公民想要透過創制、複決權利,來解決代議民主的問題時,卻因公投兩年一次的規定,無法即時處理。我想,這並不是民主體制所樂見的。

用更大的民主去解決問題之前,我希望民進黨可以反思一下,自己過去所修改的公投法,是不是真的不切實際。事實就是民進黨過去所修改的公投法,牽制了公民即時制衡國會的力量,也牽制了民進黨自己透過公民複決方式解決國會三法的爭議。